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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4151416M/2020-00075
  • 分类: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高新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2020-08-26
  • 名称:区党政办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 号:苏高新办〔2020〕151号
  • 主 题 词:通知
  • 时效:有效

区党政办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高新办〔2020〕151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苏州高新区关于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高新区关于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落实我区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规范实施流程,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苏高新管〔2020〕9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中国青年创新创业板(以下简称“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挂牌,核心团队平均年龄或主要负责人在40周岁以下的初创型、四新经济型的企业。其中,挂牌企业核心团队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报时间。符合享受条件的挂牌企业、中介机构,由太湖金谷(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金谷”)统一向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前,由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集中受理。

第四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需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团队介绍、申报奖励项目、申报奖励金额等)和《苏州高新区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1至附件3),另根据申请项目提供如下材料:

(一)挂牌奖励:企业提供中证报价系统出具的挂牌函或上线证明材料、核心团队及主要负责人年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提供太湖金谷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挂牌企业对推荐机构的书面认定。

(二)发展奖励:提供中证报价系统出具的挂牌函或上线证明材料、核心团队及主要负责人年龄证明材料,以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三)融资奖励:挂牌后首次成功债权融资的区内挂牌企业提供中证报价系统出具的挂牌函或上线证明材料、核心团队及主要负责人年龄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结息凭证以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成功进行股权融资的挂牌企业提供中证报价系统出具的挂牌函或上线证明材料、核心团队及主要负责人年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出资到位后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等证明材料。

其中,核心团队及主要负责人年龄证明材料包括团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职务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企业公章、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审批流程。由太湖金谷统一向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提交企业、中介机构的申报材料,经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初审、团区委复审、区财政局再审审核通过后,报送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奖励兑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如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我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并计入企业征信系统。受奖励对象在奖励期内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区团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苏州高新区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政策兑现申请表》(挂牌奖励申请)

      2.《苏州高新区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政策兑现申请表》(发展奖励申请)

      3.《苏州高新区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政策兑现申请表》(融资奖励申请)

     附件1-3

     区党政办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高新办〔2020〕151号)

相关文件

  • 《青创板(江苏)区域中心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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