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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时间: 2024-07-08 15:53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 【打印】 【关闭】

    一、出台背景

    根据《苏州市实施“八大工程”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文件精神,为大力实施创新企业培育壮大工程,并且结合区域实际,对原《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3〕58号)相关内容予以修订。

    二、修订过程

    今年年初,区科创局通过调研,草拟了《办法》修订初稿,3-4月,修订内容多次在板块、企业、服务机构座谈会征求意见,同时面向企业、公众进行了广泛意见征求,形成了第二版征求意见稿。4月7日,经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公室审议通过,形成第三版审议稿。4月30日审议稿经区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经局法规处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再次进行完善,现正式予以印发。

    三、办法内容

    《办法》共14条,第1-5条为总则及内容,包括办法出台背景、目的依据。第6-7条规定了高企申报工作程序原则等。第8-10条为奖励条件及程序,包括奖励享受条件、奖补额度、资金下达流程等。第11-12条为监督管理部分,包括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理、信用承诺、违法行为的处理等。第13-14条规定了实施日、有效期及主管部门。

    四、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调整奖励额度,二是明确奖励资金来源,内容如下:

    1、新增高企申报奖励。对于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成功推荐上报省厅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可累计享受两次奖励。

    2、调整高企认定奖励。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调整为最高20万元奖励”;对于重新认定(2008年以来曾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调整为最高10万元奖励”。

    3、调整新招引高企及高质量科技型企业相关奖励。对区内各板块新招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质量的科技型企业在认定高企后,调整为给予最高10万元招引奖励;明确新招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质量的科技型企业,在我区第一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新认定奖励政策。

    4、调整招引高企及高质量科技型企业的机构奖励。对招引服务机构在其引进企业按期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每引进一家企业调整为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5、调整高企培育企业奖励表述。“对入库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调整为“对当年成功参加国家高企评审但未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直接进入当年区级培育库,对于当年入库的区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6、奖励资金由区和功能片区按7:3比例承担。

    五、拨付方式

    奖励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无需申报,具体拨付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


相关文件

  • 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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