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 注册

无障碍浏览 适老版

繁体| 英文版 | 日本語

  • 首页
  • 区域概况
  • 政务新闻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数据开放
  • 网站导航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行政复议

    〔2021〕苏虎府行复第2号


    【信息时间: 2021-05-20 16:06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司法局】 【打印】 【关闭】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苏虎府行复第2号

    申请人:杨某某

    住所:********

    被申请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

    住所: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周咏梅,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于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12日做出的关于申请人举报的答复,于2021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核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组织肛肠科专家(非退休医生)对痔疮PPH手术原理、手术适应症、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尤其是钉子导致人体不适)、与传统手术相比俩种手术方式的优劣进行论证明确并公开,给患者一个真相。2、请求明确PPH手术是不是微创手术?3、请求对PPH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能否进入医保重新审查。4、请求查清我与苏州市高新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中,汤某某医生是否小病大治?以及汤某某对我故意隐瞒PPH手术要往肛门里钉上33颗钉子以及后遗症等手术风险、不告知PPH手术因使用一种医疗器械费用比传统手术多3000元、并且告知诱导我PPH是微创手术的原因、目的?是否存在医疗腐败?5、请求调取在苏州市高新区人民医院肛肠科被汤某某做了PPH手术的所有患者病例(特别是手术前的门诊病历)、联系方式,查清核实这些患者是否被侵权?是否知道PPH手术要往肛门里钉33颗钉子以及后遗症(直肠会变窄)等,是否知道PPH手术因使用一种医疗器械比传统手术方式多几千元的费用!

    申请人称:2019年2月11日,申请人因痔疮在苏州市高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手术,被肛肠科医生汤某某做了“痔上黏膜环切钉合术”,简称“PPH”手术。术后病情加重,肛门出现异物感、坠胀、紧绷提拉感、臀部、大腿根部时有酸胀、刺痛感,直肠变窄,至今未痊愈。2019年6月24日,申请人因PPH术后伴肛门不适,钛钉反应在苏州市市立医院本部住院手术,接受肛门拆钉术。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29日、2020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山东省临沂市中医医院因“PPH术后肛门不适”三次住院,共取出26颗钉子。2020年8月14日,申请人在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肛肠科就诊。2020年8月27日,申请人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浒墅关分院住院手术治疗。2020年10月8日,申请人在山东省临沂市中医医院住院手术。申请人在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就医时,汤某某医生只强调是微创手术,没有告知有更安全可靠的传统手术方式可以选择。汤某某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篡改手术知情同意书。苏州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只对汤某某篡改患者杨某某的病历一事做出了行政处罚,对举报汤某某有违法使用PPH手术治疗其他众多患者一事不做任何调查核实,不在书面答复信上回复,仅做了口头告知。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与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在虎丘法院和解。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9月8日被驳回。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胃肠肛门疝专病科2018年10月26日14时44分门诊病历;2.苏州市高新区人民医院肛肠科2018年10月26日13时21分、2018年10月31日、2019年2月10日门诊病历各一张;出院记录一张;住院发票一张;PPH医疗器械收费清单一张;3.因PPH手术导致后续6次住院手术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12张;苏州市立医院CT检查报告一张;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门诊病历一张;4.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文书网司法公开的PPH手术医疗纠纷资料一张;5.北京、郑州、上海三地肛肠科医生对PPH手术的看法材料14张;6.《实用肛肠外科学》书籍资料3张;7.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对汤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张、对杨某某举报的答复信2张。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组织肛肠科专家(非退休医生)对痔疮PPH手术适应症、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尤其是钉子导致人体不适)、与传统手术相比较两种手术方式的优劣进行论证明确并公示。而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组织申请人要求的论证,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权威的专家进行论证。二、PPH是否属于微创手术,不属于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范围,同样需要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认定。三、PPH使用的医疗器械能否进入医保是要国家医保局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对其进行重新审查。四、申请人和高新区人民医院的本次医疗纠纷,先后经过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卫生监督所的行政调查,且高新区人民医院出于人道援助,也给以申请人相应的经济补偿且早已履行完毕。五、申请人请求调取医院所做PPH手术患者的病历资料,该要求侵犯了其他患者的隐私权,未经其他患者或有关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调取患者病历资料。此外,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反映已对相关当事人汤某某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苏高新社医罚〔2020〕006号)。被申请人针对举报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苏0505民初7474号;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5民申100号。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11日,申请人在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进行痔上粘膜环切钉合术。2019年2月17日,申请人出院,《出院记录》中记载出院情况为治愈。2019年6月24日,申请人因PPH术后肛门内异物,在苏州市立医院进行了肛门异物取出术。后申请人先后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临沂市中医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019年12月5日,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诉至法院。2019年12月6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5民初74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与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达成协议,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纠葛。申请人不服(2019)苏0505民初7474号《民事调解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9月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民申10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去信举报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涉嫌篡改病历等。2020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对汤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高新社医罚[2020]006号),因汤某某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篡改病历资料,对汤某某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某来信举报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的答复意见》,答复内容为“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医生汤某某涉嫌存在篡改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等违法行为。我局已对相关当事人汤某某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苏高新社医罚[2020]006号)。同时关于对痔吻合器切除术的论证:根据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大肠肛门病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最新版《中国痔病指南》(2020),对于III、IV度内痔及和合并脱垂的混合痔,推荐的手术方式包含痔吻合器切除术。”

    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在苏州市政府12345平台再次举报。2020年12月12日,对申请人的举报部门答复内容为“我局已组织区内综合医院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认为根据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大肠肛门病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最新版《中国痔病指南》(2020),对于III、IV度内痔及和合并脱垂的混合痔,推荐的手术方式包含痔吻合器切除术。每一种医疗技术都存在不确定因素,有一定的风险和并发症的可能。我局专职人员和医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都已多次和您进行沟通和解释。同时,对于你反映的具体治疗过程,我局也开展了执法检查并对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也已告知于您,如果您仍对此项技术的合理性和后遗症存在诉求,可向苏州市医学会申请医疗鉴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胃肠肛门疝专病科2018年10月26日14时44分门诊病历;2.苏州市高新区人民医院肛肠科2018年10月26日13时21分、2018年10月31日、2019年2月10日门诊病历各一张;出院记录一张;住院发票一张;PPH医疗器械收费清单一张;3.因PPH手术导致后续6次住院手术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12张;苏州市立医院CT检查报告一张;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门诊病历一张;4.《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高新社医罚[2020]006号)、对杨某某举报的答复信2张。5.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苏0505民初7474号;6.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5民申100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为组织专家对痔疮PPH手术原理等进行论证、明确PPH手术是否为微创手术、请求对PPH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能否进入医保重新审查、请求查清申请人与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请求调取患者病例等。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8日

     

相关文件

分享到: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主办单位: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   邮编:215163
电话:0512-68251888   传真:0512-68251579

苏ICP备 10215531号 网站标识码:3205050028 苏公网安备32050502000387号    网站支持IPV6


你是第 位访问者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