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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年审)
所属部门: 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权力类别: 行政权力
权力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主办单位:苏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   邮编:215163
电话:0512-68251888   传真:0512-6825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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