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 2016-01-22 11:09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党政办】 【打印】 【关闭】 |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现将《苏州高新区实验初级中学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苏州高新区网站(//m.someoldsite.com/SND/)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Tang.zy@snd.gov.cn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邮编21516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邓尉路109号狮山街道补偿安置办,接待人:陈建明;联系方式:68074578。 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否则不作为有效意见受理。
附件:苏州高新区实验初级中学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苏州高新区实验初级中学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苏州高新区长江路408号和418号,共计征收非住宅2户,苏州苏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苏州新区锦狮旅馆有限公司,房屋面积约10993.61平方米(含未经登记房屋面积,如有出入最终根据合法有效的房屋相关证明材料认定)。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是指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2.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用相同的评估方法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后,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 对被征收人苏州苏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产权调换房源位于苏州高新区永安路128号5号楼的非住宅房屋5267.8平方米;对被征收人苏州新区锦狮旅馆有限公司的产权调换房源位于苏州高新区滨河路2088号蓝天商务广场1号楼第四层至第六层非住宅房屋(约5555.93平方米)。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多数决定、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管委会(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经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对补偿方式的选择征询意见后,被征收人仍未作出选择的,将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管委会(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 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经采样评估,取得出让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建筑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酒店宾馆类用房一至三层综合平均价每平方米9383元(楼层价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综合用房每平方米8280元;工业用房每平方米2818元。 如被征收房屋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对该大于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的价值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后给予补偿。 对一并拆除的未经登记房屋或违法建筑,可给予一定残值补贴。 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其他附属物,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计户规则 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4.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1)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2)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房屋用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认定的房屋用途评估后确定。 5.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助费。 整厂迁移搬迁的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等搬迁补助费难以协商的,可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6.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的经营活动分为商业类经营和非商业类经营两种类别,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认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认定的经营类别确定。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标准可参照:造成商业类经营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非商业类经营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前三年的平均效益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被征收人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1年。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向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财务、纳税等相关资料凭证。 7.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金)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解聘人员每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被征收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征收用人单位应在本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向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社保相关资料凭证。 8.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应当按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9.提前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 四、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五、签约期限 签约起始时间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签约截止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80天。 六、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奖励期限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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