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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浒墅关镇老镇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六期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信息时间: 2013-03-12 11:00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党政办】 【打印】 【关闭】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现将《浒墅关镇老镇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六期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苏州高新区网站(//m.someoldsite.com/SND/)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4月10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qian.wq@snd.gov.cn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邮编21516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现场接待地点: 浒墅关镇龙华社区服务中心(浒新街60号),接待人:钱卫良、任雪明;联系方式:66162535。
    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附件:浒墅关镇老镇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六期被征收
    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2日
     
    附件
     
    浒墅关镇老镇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六期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园(尤)家浜:18-20、22-24、26、27、29-34、36-51、53-76、78、79、81、83-88、90、93、96;田基弄:1-6、8、10、13-17;三义阁:1-20、23;寺桥弄:48、49号;水车浜:37、46、47、50、51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附图确定的范围和入户评估调查为准)。
    本期共计征收住宅约270户,非住宅约2户,共约15000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建筑面积)。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期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管委会(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管委会(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
    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6000元;
    (2)商业用房:综合平均价每平方米8100元(其中一层每平方米11340元、二层每平方米7290元、三层每平方米5670元)。其他楼层价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3)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500元;
    (4)综合用房:每平方米5200元,其中教育用房每平方米3100元。
    (5)金融用房:每平方米8440元。
    公有租赁住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80%给予房屋承租人。
    2.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公有租赁住房的装修补偿给予出资人。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房屋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办法》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房屋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办法》执行。
    由于历史原因,被征收人对整幢成套住宅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含尚未发证的)有争议的,可委托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按实际面积重新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测绘面积小于原产权证面积的,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测绘面积大于原产权证面积的,经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以测绘面积为准。其中属于房改房性质的,测绘面积大于原产权证面积部分由房改部门出具凭证,按照当年优惠售房价格,从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扣除后,按测绘面积结算。
    5.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按照高新区(虎丘区)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6.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他处无房)、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管委会(区政府)定价的45平方米套型定销商品房总价(5200×45㎡=234000元)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安置45平方米住宅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对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如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需放弃住房保障后方能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7.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他处无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管委会(区政府)定价的45平方米套型定销商品房总价(5200×45㎡=234000元)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需放弃住房保障后方能享受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享受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8.搬迁补助费
    (1)征收住宅房屋对每户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1000元搬迁补助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对每户一次性发放500元搬迁补助费;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助费。
    9.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房屋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每月12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发放。
    对选择货币补偿全额领取补偿款、不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对选择货币补偿按规定购买定销商品房同时全额预付定销商品房价款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过渡期限发放,以核定购买的标准套型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中高层、高层多于多层房公共分摊面积)。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得到安置后顺延2个月为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得到安置后顺延2个月为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10.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助。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助(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助(含材料损耗费)。对不可移装的固定设施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
    11.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5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8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三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3000元奖励。具体奖励期限征收工作开展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1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中经营部分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中经营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偿。
    (3)被征收人不选择⑴、⑵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1年。
    (4)因房屋征收造成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偿。
    (5)不予认定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改作商业用途,但实际有合法经营者的(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如系租赁经营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对经营面积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3.其他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对于自行过渡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的老人,另行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年龄7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50元;9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300元。以上补贴需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能核定发放。
    四、安置用房
    (一)产权调换房
    本项目提供新浒花园四区房屋作为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经采样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每平方米7100元):将多于多层房公共分摊面积剔除后的基本套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被征收房屋(含装修等)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后,按照各自的评估价值结清差价。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定销商品房安置政策。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承租人可继续租住。
    (二)定销商品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公有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购买定销商品房。
    本项目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为:龙华花园高层定销商品房,将多于多层房公共分摊面积剔除后的基本套型建筑面积为60、90和120平方米(约270套,总面积约20000平方米)。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定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5200元(不含层次差),定销商品房市场优惠价格为每平方米6000元(不含层次差)。
    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承租面积)确定被征收人(承租人)可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承租面积)与基本套型(组合)面积不一致的,可上靠购买最接近套型(组合)面积的定销商品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其中45平方米套型的定销商品房仅作为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的安置户型,不作为上靠或者组合的可选户型。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10平方米的,在核定购买定销商品房居住仍有困难的,可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每户可按定销商品房市场优惠价格增购3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
    本方案确定的定销商品房全部为中高层,在计算定销商品房面积及与被征收人结算定销商品房价款时,将多于多层房公共分摊面积剔除,但公共分摊面积仍按规范作为套型面积计入房屋所有权证内。最终结算时,定销商品房的面积以测绘结果为准,测绘面积大于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部分,以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
    (三)优先选房办法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按照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约并搬迁完毕的时间进行排序,根据序号由被征收人依次选择定销商品房。
    五、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六、搬迁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自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住宅房屋承租人腾空验房之月起,至得到安置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个月。
    七、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
    八、提前签约搬迁的补偿安置结算办法
    (一)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40天内,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约并搬迁完毕的,可按照如下办法进行补偿安置结算:
    1.单位或个人所有房屋
    (1)对被征收房屋装修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后,被征收人可选择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统一补偿,也可选择按照评估值补偿。
    (2)被征收房屋地面附着物按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的评估金额乘以200%给予补偿。
    (3)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定销房销售价格结算,由于上靠原因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500元的优惠价格结算。
    2.公有租赁住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后,其中按房屋重置价评估金额的20%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其余补偿均归承租人所有。
    (2)对被征收房屋装修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后,被征收人可选择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统一补偿,也可选择按照评估值补偿。装修补偿给予出资人。
    (3)核定原承租人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建筑面积和原承租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由于上靠原因大于原承租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500元的优惠价格结算。
    3.安置面积和结算价格
    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承租面积)确定被征收人(原承租人)可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承租面积)与基本套型(组合)面积不一致的,可上靠购买最接近套型(组合)面积的定销商品房。其中45平方米套型的定销商品房仅作为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的安置户型,不作为上靠或者组合的可选户型。
    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定销房销售价格结算,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500元的优惠价格结算。
    4.非住宅房屋的经营补助
    对认定的非住宅房屋可按认定的建筑面积另行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助。
    5.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不予认定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改作商业用途,但实际有合法经营者的(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如系租赁经营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可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另行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助。
    (二)如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40天期限内,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未签约或者签约后未搬迁完毕的,不再执行提前签约搬迁的补偿安置结算办法,应执行本补偿方案“第三、征收补偿政策及第四、安置用房”规定的有关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
    九、认定为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可按照《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不再适用本补偿方案“八、提前签约搬迁的补偿安置结算办法”。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改变后的房屋用途进行评估的,该部分面积不计入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
    十、其他
    1.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2.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相关征收与补偿政策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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