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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乡发展局机构职能


    【信息时间: 2021-03-12 16:35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乡发展局】 【打印】 【关闭】

    (一)贯彻落实上级“三农”和水务工作发展战略,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和水务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农业水利综合执法。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农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推广休耕轮作提高耕地地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做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做好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的相关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渔业安全搜救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种子、农机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做好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省级、市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走出去”、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开放型农业发展,协助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编制全区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江河湖泊治理和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市区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域内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费等规费的征收工作。

    (十七)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提出饮用水源地设置意见。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对江河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八)指导全区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区级水环境治理工作。指导蓝藻打捞工作。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区域骨干河道、湖泊的治理、开发与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九)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实施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核和验收,组织实施用水审计及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

    (二十)负责全区供水行业监管和饮水安全,组织编制全区供水规划。负责全区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供水水价规划和水价调整工作。负责区级供水工程建设监管和供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指导全区供水特许经营管理。

    (二十一)负责全区排水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全区排水规划。负责全区生活污水治理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排水特许经营管理。指导全区排水防涝工作。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负责区级排水工程建设监管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参与污水处理费规划和价格调整工作,依法收取污水处理费等规费。

    (二十二)组织实施重点水务工程建设和水务建设的行业监管和质量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编制重点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指导全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独立建设的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配合做好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区级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二十四)负责全区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全区圩区建设、节水灌溉、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生态河道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五)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二十七)组织水务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拟订全区水务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务信息化和水务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十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区域内水事矛盾纠纷。指导水务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区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九)承担区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十)贯彻落实扶贫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扶贫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拟订财政扶持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等。建立健全扶贫工作责任制。负责扶贫开发宣传、表彰、培训和信息化建设。

    (三十一)完成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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