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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4151416M/2024-00005
  • 分类: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高新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2024-03-19
  • 名称: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促进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 号:苏高新管〔2024〕20号
  • 主 题 词:通知
  • 时效:有效

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促进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高新管〔2024〕20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促进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高新区促进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天使投资发展环境,培育壮大天使投资行业,加快集聚各类优质天使投资机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热情,推动资本要素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实现创新驱动下的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的支持内容包含阶段参股、奖励补贴、风险补偿、房租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含义如下:

(一)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面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天使投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资金比例30%以上。

(二)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基金管理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备案,且无任何处罚记录;

2.拥有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3.以往作为高管身份管理的基金(对于拥有产业资本背景的管理团队,该项要求可放宽到其以往管理的产业资金)累计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且有3个(含)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成功投资的案例是指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50%,或上述企业已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初创型公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苏州高新区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或企业搬迁至苏州高新区不超过三年的独立企业法人;

2.投资当年企业净资产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年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3.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获批各级科技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企业。

第二章  阶段参股

第五条 阶段参股是指苏州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或其他资金与天使投资机构设立发起人以股权形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机构。

引导资金出资主体为苏州高新区创业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用于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设立发起人在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引导资金参股天使投资机构设立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机构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引导资金参股后的天使投资机构,对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5倍。

第三章  奖励补贴

第六条 奖励补贴是对已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包括天使投资机构新设立奖励和项目投资奖励。

1.天使投资机构新设立奖励: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每在苏州高新区新成立一家天使投资机构且投资期满一年(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并首次完成向高新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500万元以上投资,给予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50万元新设立补贴。

2.项目投资奖励: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对高新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后,按照实际货币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新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累计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或对高新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累计投资数量达10家(含10家)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另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七条 风险补偿是指对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损失的引导资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补偿。

引导资金未参股的天使投资机构新投资于苏州高新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发生实际损失后,可申请风险补偿。天使投资机构应首先向上级科技部门申请风险补偿,获批后苏州高新区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风险补偿。

第五章  房租补贴

第八条 房租补贴是指对在区内新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对其租用的办公用房给予部分租金补贴。

对在我区新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对其租用的办公用房,每年在100平方米内的部分可以给予租金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从高不重复享受且最多可享受三年,且需在首次向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后方能申请。

第六章申请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补贴、房租补贴等申请根据每年区级申报通知具体开展,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根据资金拨付有关规定流程,统一拨付。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照年度预算执行,由区和板块按照1:1分别承担

风险补偿申请根据上级科技部门申报通知具体展开。补偿资金根据上级要求从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支出。

阶段参股申请随时受理。

第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随时接受区科创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补贴,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五年。原文件《苏州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细则》(苏高新办〔2020〕100号)废止。

第十二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 《苏州高新区促进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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