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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1320511MB1B680909/2019-11699
  • 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发文日期: 2018-09-26
  • 名称: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 文 号:
  • 主 题 词:决定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国土分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国土分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负责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分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务信息。

第六条 分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是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 分局领导成员、分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 分局国土资源管理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四) 由分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 全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公告、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公告;

(六) 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七) 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八) 分局信访、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九) 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分局门户网站及政务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由分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领域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

(一) 分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 分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前应对照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有关国土资源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经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及分局主要领导签发后公开;

(四) 分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对审核后的信息交由分局办公室,通过分局门户网站和政务公开网发布予以公开,并对所公开信息要做好存档工作。

(五) 分局办公室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更正。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分局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分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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